【五一法律特刊】送给劳动者们的法律小知识!这些权益要知道!江西铅山微讯
来源:江西鹅湖律师事务所 吴沈军、王子福
本期编辑:钟晨
五一国际劳动节,又称国际劳动节、劳动节,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全国性的劳动节。节日源于美国芝加哥城的工人大罢工,为纪念这次伟大的工人运动,1889年7月,由恩格斯领导的的第二国际在巴黎举行代表大会,决定将每年的五月一日定为国际劳动节。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作出决定,将5月1日确定为劳动节。
一、关于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关注的重点内容
(一)律师提醒: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二)【律师提醒】: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和收取押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23条、25条 除以下两种情形外:(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滩的培训费用。(2)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违约金条款。
(三)【律师提醒】: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以下称本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四)【律师提醒】: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下称本法)第48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审核:丁铭华 签发:傅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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